高等政法院校法學規(guī)劃教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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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等政法院校法學規(guī)劃教材婚姻與繼承法,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一章 婚姻法、繼承法概述,本章重點 本章學習目的在于正確貫徹婚姻法、繼承法,建立民主、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順利地實現(xiàn)遺產(chǎn)繼承和受遺贈,加強社會的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因為調整婚姻家庭繼承關系的法律,是人們處理婚姻家庭繼承問題時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司法機關解決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本章要求掌握婚姻法、繼

2、承法的基本概念與特征,了解婚姻家庭、繼承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繼承歷史發(fā)展脈絡,掌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立法特色。,第一節(jié) 婚姻法、繼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婚姻法的概念 為了便于理解婚姻法的概念,首先需要對婚姻法的名稱及其具有的形式加以研究。1.婚姻法的名稱和形式。(1)婚姻法的名稱。(2)婚姻法的形式。第一,廣義的婚姻法與狹義的婚姻法。 廣義的婚姻法,是指既

3、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基于婚姻關系而產(chǎn)生的家庭關系的法律。,狹義的婚姻法,專指規(guī)定婚姻的成立、終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其內容不涉及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項。第二,形式意義的婚姻法和實質意義的婚姻法。2.我國婚姻法的概念。 我國婚姻法的概念,是指規(guī)定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婚姻法是一種法律規(guī)范。 這種法律規(guī)范具有三種形式:第一,禁止性規(guī)范。第二,權

4、利和義務性規(guī)范。第三,授權性規(guī)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關系為調整對象。(3)婚姻法對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規(guī)定和調整作用。(4)婚姻法是規(guī)定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我國婚姻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①憲法和普通法律;②國務院和所屬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③地方法規(guī)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規(guī);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釋;⑤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二)婚姻法的特征1.調整對象的廣泛

5、性。2.調整對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顯明的倫理性。4.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二、繼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繼承法的概念 繼承法是調整遺產(chǎn)的繼承關系,確定遺產(chǎn)歸屬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二)繼承法的特征1.繼承法是與親屬身份關系相聯(lián)系的財產(chǎn)法2.繼承法是適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繼承法是強行法。,第二節(jié) 中國婚姻、繼承立法的發(fā)展,一、中國婚姻立法的發(fā)展 (一)我國奴隸、封建社會婚姻家庭立法1.奴隸、封建社會

6、婚姻家庭立法宗旨與手段。維護宗法制度是我國奴隸、封建社會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禮法并重是奴隸、封建社會婚姻立法的主要手段。2.舊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1)包辦買賣婚姻,男女毫無婚姻自由。(2)公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權統(tǒng)治。(4)實行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婚姻家庭立法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婚姻家庭制度概況。2.國民黨政府民法親屬編特點。(1)親屬編中的某些規(guī)定

7、仍然具有濃厚的封建色彩。①以專章規(guī)定家制,說明對家制的重視和維護。②變相肯定了納妾制。③公開肯定了父母、家長對子女的主婚權。④在婚姻的普通效力和夫妻財產(chǎn)制這兩節(jié)中,有不少維護夫權、限制已婚婦女權利的條款。(2)親屬編大量襲用了資產(chǎn)階級的親屬立法。,(三)新中國成立前革命根據(jù)地婚姻家庭立法1.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立法。2.抗日戰(zhàn)爭、解放戰(zhàn)爭時期地區(qū)性的婚姻條例。(1)這些條例的基本原則同蘇區(qū)時代的婚姻立法完全一致,某些規(guī)

8、定具有更強的針對性。(2)許多關于結婚離婚的規(guī)定比蘇區(qū)時代的婚姻立法更為具體。(3)各地區(qū)的條例中一般均有保護軍人婚姻(含婚約)的規(guī)定。(四)新中國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公布和貫徹。2.1980年《婚姻法》任務和作用。3.《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重大立法突破與發(fā)展。二、中國繼承立法的發(fā)展,本章小結 廣義的婚姻法,是指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基于婚姻關系而產(chǎn)生的家庭關系的法律。狹義的婚姻法

9、,專指規(guī)定婚姻的成立、終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其內容不涉及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項。 我國婚姻法的概念,是指規(guī)定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我國婚姻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①憲法和普通法律;②國務院和所屬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③地方法規(guī)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規(guī);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 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釋;⑤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婚姻法的特征有:1.調整對象的廣

10、泛性。2.調整對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顯明的倫理性。4.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繼承法是調整遺產(chǎn)的繼承關系,確定遺產(chǎn)歸屬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中國婚姻、繼承立法的經(jīng)歷了奴隸、封建社會婚姻家庭立法、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婚姻家庭立法、新中國成立前革命根據(jù)地婚姻家庭立法和新中國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等階段。,第二章 婚姻制度、繼承制度概述,本章重點 本章學習目的是明確婚姻法﹑繼承法調整對象,婚姻家庭與繼承

11、制度的歷史演變及時代特色。要求掌握婚姻家庭﹑繼承基本概念,了解婚姻家庭關系主要內容及其雙重屬性,理解社會主義繼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一節(jié)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指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結合。(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二、婚姻家庭關系的主要內容 我國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財

12、產(chǎn)關系。(一)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1.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2.婚姻家庭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并不直接體現(xiàn)經(jīng)濟內容。,(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chǎn)關系三、婚姻家庭關系的性質(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二)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三)自然性和社會性的關系 婚姻家庭的本

13、質只能決定于它的社會屬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點和前提條件。,四、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定社會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tài)在上層建筑領域的集中反映。(二)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1.群婚制。 群婚又稱集團婚。它是指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經(jīng)歷了兩個發(fā)展階段:(1)血緣群婚制。(2)亞血緣群婚制。,2.對偶婚制。 對偶婚,是指成對的男女在或長

14、或短的時期內,過著相對穩(wěn)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3.一夫一妻制。 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的最終確立,是階級社會形成、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第二節(jié) 繼承制度概述,一、繼承制度的沿革(一)繼承的概念 狹義上的繼承只適用于財產(chǎn)法領域,專指承受死者遺留的財產(chǎn)權利(積極財產(chǎn))和財產(chǎn)義務(消極財產(chǎn))。(二)繼承制度的發(fā)展與嬗變,二、繼承制度的本質與社會主義繼承制度(一)繼承制度的本質1.資產(chǎn)階級

15、繼承學說。(1)意思說。(2)家庭協(xié)同說。(3)死后扶養(yǎng)說。(4)無主財產(chǎn)歸屬說。2.繼承的本質。(二)社會主義繼承制度,本章小結 婚姻是指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結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我國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財產(chǎn)關系。 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橐黾彝サ淖匀粚傩裕侵富橐黾彝ベ囈孕纬傻淖匀灰蛩?。婚姻家庭的社會屬

16、性,是指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婚姻家庭的本質只能決定于它的社會屬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點和前提條件。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tài)在上層建筑領域的集中反映。,婚姻家庭制度經(jīng)歷了群婚制、對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等歷史類型。群婚又稱集團婚。它是指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對偶婚,是指成對的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內,過著相對穩(wěn)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結為夫

17、妻的婚姻制度。它的最終確立,是階級社會形成、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 狹義上的繼承只適用于財產(chǎn)法領域,專指承受死者遺留的財產(chǎn)權利(積極財產(chǎn))和財產(chǎn)義務(消極財產(chǎn))。,第三章 婚姻法、繼承法基本原則,本章重點 本章學習目的是明確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它是指婚姻家庭﹑繼承立法的根本指導思想,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會的家庭與繼承本質和統(tǒng)治階級的婚姻家庭﹑繼承觀。它主要是由各國的政治、經(jīng)濟制度和法律觀所決定的,不

18、同性質的國家具有不同的立法原則。在同一國家內,婚姻家庭﹑繼承立法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與其基本原則相違背,它為本國公民在日常社會生活中遵守婚姻家庭﹑繼承法的各項規(guī)則指明了根本方向。要求掌握我國婚姻法的七項基本原則的內容,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等原則的基本內容;違反基本原則如: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重婚或婚外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婦女兒童老人,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掌

19、握繼承法五項基本原則的內容,即保護公民私有財產(chǎn)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養(yǎng)老育幼、團結和睦、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基本內容。,第一節(jié) 婚姻法基本原則,一、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一)婚姻自由原則(二)一夫一妻原則(三)男女平等原則(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共同法律舉措:(1)禁止家庭暴力。(2)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五)計劃生育原則1.計劃生育的概念和意義。2.國家對計劃

20、生育的要求?!巴砘?、晚育、少生、優(yōu)生、優(yōu)育”。,(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尊重的原則(七)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原則二、外國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一)個人本位原則(二)一夫一妻制原則(三)男女地位平等原則(四)私法自治原則(五)契約自由原則,第二節(jié) 繼承法基本原則,一、保護公民私有財產(chǎn)繼承權原則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包括以下幾個要點:1.不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公民,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2.夫妻在繼承上

21、有平等的權利。3.不論男性還是女性公民,都有權以遺囑形式對本人死后的遺留財產(chǎn)加以處分;都有權接受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由其繼承的遺產(chǎn);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男性和女性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三、養(yǎng)老育幼、照顧病殘原則四、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五、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本章小結 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一)婚姻自由原則;(二)一夫一妻原則;(三)男女平等原則;(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

22、益的原則;(五)計劃生育原則;(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尊重的原則;(七)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原則。 繼承法基本原則包括:(一)保護公民私有財產(chǎn)繼承權原則;(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三)養(yǎng)老育幼、照顧病殘原則;(四)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五)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第四章 親屬制度,本章重點 親屬是人類社會一種重要的社會關系,其存在源遠流長。本章學習目的是理解親屬、親屬法的概念,了解親屬關

23、系產(chǎn)生和終止原因以及親屬的法律效力。要求掌握親系的概念及其劃分標準,特別是關于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概念及范圍;把握親屬的特征和種類,特別是關于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的法律地位;掌握親等的概念,能夠熟練地運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和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代份計算法來計算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第一節(jié) 親屬、親屬法概念和特征,一、親屬與親屬法的概念 親屬是指基于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廣義的親

24、屬法,是指規(guī)定婚姻、血親和監(jiān)護關系的法律。二、親屬的性質和特征(一)親屬結合的社會性質 (二)親屬的特征1.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2.親屬關系基于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而產(chǎn)生。3.法律確定的親屬之間具有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第二節(jié) 親屬的種類和范圍,一、親屬的種類 (一)我國古代親屬的分類1.宗親。2.外親。3.妻親。(二)現(xiàn)代親屬的分類1.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

25、緣聯(lián)系的親屬。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 我國婚姻法所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種:①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②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2.姻親。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chǎn)生的親屬。姻親可分為三種:(1)血親的配偶。(2)配偶的血親。(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二、親屬關系的范圍,第三節(jié) 親系、親等,一、親系親系是指親屬間的血緣聯(lián)系,或稱親屬的系統(tǒng)。(一)男

26、系親和女系親(二)父系親和母系親(三)直系親和旁系親1.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聯(lián)系的親屬。2.旁系血親和旁系姻親。(四)長輩親、晚輩親、平輩親,二、親等 親等是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標準單位。親等數(shù)越少,親屬關系越密切。(一)羅馬法親等計算法1.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2.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二)寺院法親等計算法(三)我國古代的喪服制(四)我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采用的

27、代份計算法1.直系血親的代份計算法: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代份計算法,第四節(jié) 親屬的發(fā)生、效力及其終止,一、親屬的發(fā)生(一)自然血親(二)擬制血親(三)配偶 (四)姻親二、親屬的效力(一)親屬在《婚姻法》(修正案)上的效力1.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2.一定范圍內親屬有互相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3.一定范圍內親屬具有法定共同財產(chǎn)。4.一定范圍內血親禁止結婚。5.特定親屬代為承擔民事責任。,(二)親屬在民

28、法上的效力1.親屬可以作特定法律主體的監(jiān)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監(jiān)護權、代理權。2.一定范圍內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病人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根據(jù)一定的親屬關系,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4.特定的監(jiān)護人代被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5.親屬享有對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權。(三)親屬在刑法上的效力1.某些犯罪的構成,必須以有一定的親屬關系為條件。2.親屬關系在刑法上受到特殊保護。3.親屬在法定條件下享有告訴權。

29、,(四)親屬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上的效力1.一定范圍的親屬身份是司法人員回避的原因。2.親屬在訴訟過程中享有辯護權和代理權。3.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4.死亡人的名譽權、著作權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5.親屬在訴訟過程中也負有一定的義務。(五)親屬在國籍法上的效力 親屬在國籍法上是取得國籍、入籍、退籍的重要依據(jù)。,三、親屬的終止(一)自然血親的終止一方自

30、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屬于相對終止。(二)擬制血親的終止 擬制血親除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因法律行為而終止。如收養(yǎng)關系的解除,收養(yǎng)行為被宣告無效。(三)配偶關系的終止配偶關系因婚姻終止而消滅。(四)姻親關系的終止姻親一般以配偶一方的死亡或雙方離婚而終止。,本章小結 親屬是指基于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廣義的親屬法,是指規(guī)定婚姻、血親 和監(jiān)護關系的法律。 親屬的特征是:

31、1.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2.親屬關系基于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而產(chǎn)生;3.法律確定的親屬之間具有特定權利義務關系。 我國古代親屬分為宗親、外親和妻親?,F(xiàn)代親屬分為血親和姻親。自然血親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緣聯(lián)系的親屬。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包括①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②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chǎn)生的親屬,可分為三種

32、:(1)血親的配偶。(2)配偶的血親。(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親系是指親屬間的血緣聯(lián)系,或稱親屬的系統(tǒng)。親等是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標準單位。親等數(shù)越少,親屬關系越密切。世界范圍內常用的親等計算法是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和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我國古代采用喪服制,現(xiàn)行《婚姻法》采用代份計算法。 親屬在《婚姻法》上、在民法上、在刑法上、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上、在國籍法上都具有一定的效力。親屬關系可因自然血親的

33、終止、擬制血親的終止、配偶關系的終止、姻親關系的終止而終止。,第五章 結婚制度,本章重點 本章學習目的是了解結婚制度的歷史發(fā)展脈絡,知曉關于結婚行為法律性質的爭鳴,把握現(xiàn)行結婚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與立法精神。要求掌握結婚概念與要件,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掌握宣告婚姻無效與撤銷的事由、請求權人、宣告機關及法律后果;了解我國婚約的法律地位、現(xiàn)行對待事實婚姻的法律政策。,第一節(jié) 結婚制度概述,一、結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34、(一)結婚的概念和特征 結婚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結婚有以下三個特征:1.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2.結婚的行為必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二)結婚的要件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結婚行為的法律性質(一)契約說 但是,婚姻契約與普

35、通法上的契約有許多不同的性質。兩者間不同的性質如下:1.婚姻應具備一定的方式或儀式,國家權力尚可予以干涉。2.婚姻當事人無法自行變更婚姻效果;即使有當事人的合意,也無法終止婚姻。3.因婚姻即可發(fā)生特殊的身份法上效果。4.因欺詐或誤解而導致婚姻無效時,則需要有力的證據(jù)。5.因婚姻契約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無讓與性。6.“人法的結合”之當事人,是以創(chuàng)造人法的共同生活體內成員地位和秩序為其目的。普通法上的契約雖也須合意,卻是以給

36、付、交換契約上的標的物為其目的的??梢?,婚姻契約與通常契約有不同性質。,(二)制度說(三)狀態(tài)說(四)合一行為說 綜上所述,結婚行為既非契約,所以契約效力縱有相對的、創(chuàng)設的性格,也與結婚效力有絕對的、先天的性格互不相干。于是,關于婚姻的無效、撤銷以及終止,均應另行規(guī)定,不宜與契約理論相混淆。結婚行為為社會法的法律行為,故有關個人法的法律行為,也不宜任意援引。此外,因結婚行為而成立的夫妻共同生活體,為具有本質社

37、會(共同社會)性質的團體,所以,有關目的社會(利益社會)團體的法律,也不可全面的予以適用。,三、結婚制度歷史沿革(一)掠奪婚(二)有償婚1.買賣婚。2.交換婚。3.勞役婚。(三)聘娶婚(四)共諾婚,第二節(jié) 結婚條件,一、結婚的必備條件(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時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

38、許結婚的情況。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禁止條件如下:(一)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第三節(jié) 結婚程序,一、結婚程序的概念及其類型 結婚的程序亦稱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締結婚姻所必經(jīng)的方式。(一)儀式制 儀式制是指以當事人履行一定的儀式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二)登記制 登記制是指以依法進行結婚登記為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三)登記與儀式結合制

39、 登記與儀式結合制是指既須進行登記,又須舉行儀式,婚姻始得成立,兩方面的程序缺一不可。,二、我國結婚登記制度(一)結婚登記的意義1.規(guī)范結婚登記制度的實行。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二)結婚登記的機關、程序和效力1.結婚登記機關。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nóng)村居民辦理

40、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2.結婚登記程序。結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部分:(1)申請(2)審查(3)登記3.結婚登記效力。,第四節(jié) 婚 約,一、婚約的概念和類型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1.早期型婚約。2.晚期型婚約。二、我國對婚約的法律政策(一)訂婚不是結婚必要程序和條件 法律既不禁止訂婚,也不提倡訂婚。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無須通過任何法律手

41、續(xù)。雙方要求解約,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約,只要通知他方即可。,(二)對因婚約解除或短暫婚姻生活引起的財物糾紛的處理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五節(jié) 夫妻可互為對方家庭成員,一、立

42、法意義二、法律具體適用,第六節(jié) 婚姻無效與撤銷,一、婚姻無效和婚姻撤銷的概念 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概念,是指男女兩性已成立的婚姻,因違反婚姻成立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我國確認婚姻無效、可撤銷規(guī)定(一)宣告婚姻無效、可撤銷事由1.宣告婚姻無效事由。(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齡,2.宣告婚姻撤銷事由。

43、 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權人與宣告機關1.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權人。 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2.婚姻無效或撤銷宣告機關。(1)婚姻無效宣告機關。(2)婚姻撤銷宣告機關。第一,依照行政程序撤銷婚姻: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第二,依照訴訟程序撤銷婚姻:人民法院,(三)行使撤銷請求權的除斥期間 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

44、。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四)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后果自始無效。,第七節(jié) 事實婚姻,一、事實婚姻概述 在我國,事實婚姻通常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jīng)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亦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被有條件地確認為事實婚姻。二、我國事實婚姻的現(xiàn)狀和相應民事政策(一)相對承認主義(二)相對不承認主義,本章小結 結婚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

45、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結婚有以下三個特征:1.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2.結婚的行為必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 關于結婚行為的法律性質的學說有契約說、制度說、狀態(tài)說和合一行為說等。 結婚制度經(jīng)歷了掠奪婚、有償婚、聘娶婚、共諾婚等階段。 婚條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結婚的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包括:(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46、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一)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結婚的程序亦稱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締結婚姻所必經(jīng)的方式。目前通行的結婚程序有儀式制、登記制和登記與儀式結合制。,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nóng)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結婚登記程

47、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部分。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我國婚姻法既不禁止訂婚,也不提倡訂婚?;榧s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婚姻法規(guī)定因婚約解除或短暫婚姻生活引起的財物糾紛的處理。 夫妻可互為對方家庭成員。 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概念,是指男女兩性已成立的婚姻,因違反婚姻成立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宣告婚姻無效的事由有:(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

48、關系;(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齡。宣告婚姻撤銷的事由是因受脅迫而結婚。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權人是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后果是該無效或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事實婚姻通常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jīng)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亦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被有條件地確認為事實婚姻。,第六章 離婚制度,本章重點 本章學習目的

49、是了解世界范圍內離婚制度歷史沿革以及我國離婚制度的古今發(fā)展演變。要求掌握婚姻終止的概念與原因;離婚的概念、種類和特征;掌握和運用有關離婚的行政程序、訴訟程序的基本法律規(guī)則,通曉對于訴訟離婚主體的兩項特殊限制;能夠掌握離婚的法定條件,了解發(fā)生離婚糾紛的主要類型及處理原則與方法。,第一節(jié) 離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終止的概念和原因 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一)婚姻因配偶死亡的

50、法律事件而終止(二)婚姻因離婚法律行為而終止1.離婚法律特征。2.離婚與婚姻無效、撤銷的區(qū)別。二、離婚制度的沿革(一)古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總體上實行的是專權離婚制度。其特點是丈夫享有離婚的特權;對妻子來說,婚姻是不可離異的。,除了上述離婚制度外,還同時存在“義絕”與“和離”、“呈訴離婚”三種離婚制度。(二)中世紀歐洲離婚制度 特征是實行禁止離婚主義。(三)近現(xiàn)代社會的離婚

51、制度 具有限制離婚主義的特征,其間出現(xiàn)了由“有責主義”向“無責(目的)主義”和“破裂主義”發(fā)展的趨勢。1.有責主義離婚。2.無責(目的)主義離婚。3.破裂主義離婚。 我國:感情破裂原則,并將過錯原則與破裂離婚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第二節(jié) 登記離婚制度,一、登記離婚制度的概述 登記離婚制度,是指允許婚姻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二、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和條件(一)查明雙方

52、確實是自愿離婚(二)查明雙方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三、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和效力(一)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 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10-12條;《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48-52條1.申請。,2.審查。3.登記。(二)離婚登記法律效力1.離婚登記后,雙方對財產(chǎn)、子女撫養(yǎng)引起糾紛,要求人民法院給予重新處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9條2.關于假離婚問

53、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復〈1985〉35號《關于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復》,第三節(jié) 訴訟離婚制度,一、訴訟離婚制度概述 訴訟離婚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因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1.從立法原則來看,可分為有責主義、無責(目的)主義和破裂主義。2.從離婚理由的表現(xiàn)形式來看,有列舉主義、概括主義和例

54、示主義的區(qū)別。二、我國訴訟離婚的程序《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條(一)訴訟前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調解(二)離婚訴訟中調解和判決,(三)關于離婚問題兩項特殊規(guī)定1.關于現(xiàn)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特殊規(guī)定?!痘橐龇ā?2001年修正案)第33條規(guī)定2.關于在一定期間內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特殊規(guī)定?!痘橐龇ā?2001年修正案)第34條三、我國判決離婚法定條件《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條(一)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5、作為離婚條件的立法依據(jù)(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條,1.在司法實踐中應綜合評判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1)婚姻基礎。(2)婚后感情。(3)離婚原因。(4)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條件。2.關于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具體標準。(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視為

56、夫妻感情確已破裂。(5)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如果達到了妨害婚姻目的實現(xiàn)的程度,應當準予離婚。,第二,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第三,男女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第四,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第五,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三)準予

57、離婚的客觀標準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條第4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這一條款構成準予離婚的另一客觀標準。,本章小結 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橐鲆蚺渑妓劳龅姆墒录碗x婚法律行為而終止。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總體上實行的是專權離婚制度。中世紀歐洲離婚制度的特征是實行禁止離婚主義。近現(xiàn)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58、具有限制離婚主義的特征,其間出現(xiàn)了由“有責主義”向“無責(目的)主義”和“破裂主義”發(fā)展的趨勢。 我國婚姻法目前采用感情破裂原則,并將過錯原則與破裂離婚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 登記離婚制度,是指允許婚姻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訴訟離婚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因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我國判決離婚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

59、裂。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具體標準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5)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也應準予離婚。,第七章 離婚的效力,本章重點 本章學習目的是了解離婚的效力,它又稱為離婚的法律后果。離婚的效力只能產(chǎn)生于離婚法

60、定手續(xù)完成之后,它只對將來發(fā)生效力。離婚效力的發(fā)生時間,在協(xié)議離婚方式中,以登記離婚之日或離婚調解協(xié)議書簽收之日為準;在判決離婚方式中,則以離婚判決生效當天為準。離婚在當事人的人身關系、財產(chǎn)關系以及子女撫養(yǎng)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要求掌握法律關于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的變化,確定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子女父或母方的條件,以及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費的分擔或變更的方法。熟悉并能夠運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一方對他方

61、經(jīng)濟幫助、家務勞動評估與補償?shù)脑瓌t與方法。,第一節(jié) 離婚時夫妻身份效力,離婚解除了夫妻身份關系,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產(chǎn)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即隨之消滅。一、再婚自由的恢復二、扶養(yǎng)義務的終止三、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四、代理權的消滅五、同居義務的消滅六、姻親關系的消滅,第二節(jié)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一、離婚后父母子女的關系二、離婚后子女的撫養(yǎng)和變更(一)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確定1.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

62、。2.對于哺乳期后的子女,首先應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可由法院以判決的方式確定撫養(yǎng)關系。3.對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二)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變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

63、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三、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負擔和變更(一)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負擔1.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2.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3.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法。,(二)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變更《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7條第2款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由于

64、物價上漲,原定撫育費數(shù)額不足維持當?shù)貙嶋H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shù)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負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的收入增加,使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可提出減少或免除其給付義務:,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jīng)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xié)議或判決確定的數(shù)額給付,而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yǎng)能力的;

65、②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jiān)改造,無力給付的;③撫養(yǎng)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育費數(shù)額可以相對減少或免除。四、法律對離婚后探望子女權的保護(一)離婚后對探望子女權的確認(二)離婚后對探望子女權的行使(三)探望子女權的中止與恢復,第三節(jié) 離婚時夫妻財產(chǎn)效力,離婚不僅終止夫妻間的人身關系,而且終止了夫妻間原有的財產(chǎn)關系,并且引起一系列財產(chǎn)和生活方面的

66、法律后果。一、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一)準確地劃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前提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法定共有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2.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結婚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具體處理時

67、應考慮財產(chǎn)的實際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5.對個人財產(chǎn)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jù),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6.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7.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chǎn)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8.人

68、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chǎn)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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