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業(yè)務的會計處理及案例分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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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OT業(yè)務的會計處理及案例分析業(yè)務的會計處理及案例分析20123298:34肖太壽【大中小】【打印】【我要糾錯】(一)BOT的含義及其應滿足的條件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yè)(包括外國企業(yè))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2、。BOT業(yè)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yè);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yè)(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guī)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xù)經營服務。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后續(xù)調整作出

3、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并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tài)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二)BOT項目的會計核算BOT項目包括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經營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兩種經營方式。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企業(yè)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yè)務,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理:1、收入的確認(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

4、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2)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xù)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并分別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①合同規(guī)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

5、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處理。②合同規(guī)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xiàn)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fā)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guī)定處理。③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fā)包給其他方的,不應

6、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guī)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3)按照合同規(guī)定,企業(yè)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tài),預計將發(fā)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guī)定處理。(4)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guī)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qū)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

7、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5)BOT業(yè)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6)在BOT業(yè)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其他的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與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2、收入確認的案例分析第一個情況:項目公司自己建造的會計處理?!纠}】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決定采取BOT方

8、式籌建,經省物價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廳等相關部門許可,投資方經營收費10年(不含建設期2年),期滿歸還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資1000萬元,組建了高速公路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在簽訂BOT合同后組建了項目公司并開始項目運作。(項目公司自建該項目),并于2010年1月進入施工建設階段,整個建設工程預計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建設期2年)。經營期間通行費3貸:工程結算確認計量收入費用: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營業(yè)務成本貸:主

9、營業(yè)務收入2、甲公司會計處理《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要求:BOT業(yè)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而是作為無形資產或者金融資產。(1)項目開工前的會計核算項目進行土地預審、環(huán)境評價、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發(fā)生的前期費用的會計處理:借:無形資產貸:銀行存款(2)建造期間,甲公司按合同規(guī)定計量支付給丙公司工程款借:無形資產貸:應付賬款——丙(3)建造過程如發(fā)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guī)定處理:

10、借:無形資產貸:應付利息(4)通過預測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為保證高速公路移交時保持良好的運營狀態(tài),高速公路移交前的運營期內,每年需預計發(fā)生的大修等費用,按現(xiàn)值計算預計負債:借:管理費用貸:預計負債(5)經營期間發(fā)生的各項經營養(yǎng)護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貸: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6)經營期間,通行費收入: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貸:主營業(yè)務收入(7)經營期內每年采用“車流量法”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累計攤銷

11、(8)30年經營期滿,項目移交時,由于在特許經營期間,高速公路收費權——“無形資產”已經攤銷完畢,無需再作會計處理,只進行實物交接。(三)結論對于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BOT項目在建設期主要有兩種建設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歸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處理,竣工驗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要

12、注意的是,須考慮合同規(guī)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應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屬于移交范圍的設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無獨立價值的附屬物均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不屬于移交范圍,能與移交設施分離,且分離后具有獨立價值的設施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核算。(2)后續(xù)計量。非專門項目公司的經營方式中BOT項目可以是“主營業(yè)務”也可以是“其他業(yè)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應相應計入“主營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成本”或“其他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項目在

13、運營期可能會增減一些設備,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不屬于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而屬于與營運有關的設備,即不屬于移交范圍設施;另乙類是屬于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即屬于移交范圍設施。第一類設備的增減應視同公司自有資產的增減,按各自的資產屬性:遵循“存貨”、“固定資產”核算。第二類設備的增減,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BOT設施中有些設備的使用壽命短于特許經營期,如果這些設備報廢造成了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可以通過“無形資產減值”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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