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yè)局令 第35號)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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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yè)局令第35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15日國家林業(yè)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林業(yè)局局長趙樹叢2015年3月31日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和審批,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促進生態(tài)林業(yè)和民生林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

2、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3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六)符合城鎮(zhèn)規(guī)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xiāng)村規(guī)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七)符合自然保護區(qū)、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

3、名勝區(qū)等規(guī)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qū)、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qū)范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范圍執(zhí)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qū)(以下簡稱重點國有林區(qū))內,不得使用Ⅲ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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