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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基本知識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基本知識1、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基本知識2、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guī)定內容3、村民住宅用地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基本知識《土地管理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8年8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分八章,即總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锻恋毓芾矸▽嵤l例》由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
2、務會議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也分八章,與《土地管理法》相一致?!痘巨r田保護條例》由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分六章,即總則、劃定、保護、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其主要內容是:基本概念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制度。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社
3、會及環(huán)境的協調發(fā)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確定土地使用條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3、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4、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權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2
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貉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量、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
5、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5、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6、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7、開發(fā)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fā)為
6、農用地的,應當優(yōu)先開發(fā)成農用地。8、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9、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廣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新批準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準執(zhí)行:平原地區(qū)和城市郊區(qū)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qū)120平方米以下;山區(qū)150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地區(qū),應當充分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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