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德爾本體論證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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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哥德爾本體論證明,邏輯學專業(yè):劉佳,論文主體結構,一.導言——相關歷史背景介紹二.哥德爾本體論證明三.哥德爾本體論證明中存在的問題四.對哥德爾論證系統(tǒng)的相關修正五.小結,一.導言——相關的歷史背景,1.“上帝存在”證明的歷史2.哥德爾本體論證明的意義3.哥德爾本體論證明的相關背景,二.哥德爾本體論證明,1.“本體論證明”的定義2.哥德爾論證系統(tǒng)的介紹和簡要分析3.對論證系統(tǒng)中“positive”的理解,三.哥德爾本體論證

2、明中存在的問題,1.上帝的可認知性問題2.系統(tǒng)導致模態(tài)坍塌問題3.上帝的唯一性問題公理5的問題結論,四.對哥德爾論證系統(tǒng)的相關修正,1.修改公理2和“本質”的定義2.限制論證系統(tǒng)中的性質為“內在性質”3.取代公理5,五.小結,1.本文的意義2.本文所做的工作,鳴謝,謝謝邢老師的悉心指導,謝謝各位老師和同學的耐心傾聽,請各位老師和同學多多提出意見和建議。,對“positive”的理解,把“積極性質”解讀為“善(good)”

3、是不可能的,因為最大限度的優(yōu)點和最小限度的不足放在一起依然是消極的(negative)。把“積極的”視為“完滿的(perfective )”;即:“純粹的善(purely good)”(不能用善來代替),即不實質蘊涵任何對“純粹的善”的否定。 積極的性質被理解為斷言(包括重言式),消極的性質被理解為缺失 。對積極性質必然化后得到的性質也是積極的,這是本體論證明的一個基本預設。,,本體論證明:,本文所指的本體論證明是指,從“上帝”的

4、定義以及一些不涉及關于世界內容的非經(jīng)驗命題出發(fā),借助邏輯學的一些規(guī)律,從而導出“上帝必然存在”的論證。,,哥德爾本體論證明系統(tǒng),公理1:如果一個性質是積極的,并且另一個性質也是積極的,那么這兩個性質的合取也是積極的。公理2:一個性質是積極的,或者它的否定是積極的。定義1:某個實體是似上帝的,當且僅當,這個實體具有任意積極的性質。定義2:某個性質是某個實體的本質,當且僅當,這個性質實質蘊含該實體的任意性質。公理3:如果一個性質是積

5、極的,那么必然地這個性質是積極的;如果一個性質不是積極的,那么必然地這個性質不是積極的。公理4:性質“必然存在”是積極的。公理5:如果一個性質φ是積極的,并且必然地性質φ嚴格蘊涵性質ψ,那么性質ψ也是積極的。定理:必然存在似上帝的實體。,,,上帝的可認知性問題,參考文獻:Sobel的論文“Godel’s Ontological Proof” (1987)該系統(tǒng)可得到定理:似上帝的任一性質都將通過一個似上帝的實體被必然的例示。問

6、題:按照傳統(tǒng)神學觀點,上帝是通過一些可感的性質而被認知的,在哥德爾的系統(tǒng)中,上帝的所有性質都是必然的,這與可感性質不是必然性質有沖突。,,模態(tài)坍塌問題,主要參考文獻:Sobel. Logic and Theism. Arguments For and Against Beliefs in Go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主要思想:上帝必然存在會導致上帝的性質都必然是有

7、實例的,而所有事實上為真的命題都可以作為呈現(xiàn)事實的一種性質(the property of being the presence of this truth)和上帝所擁有的任意性質一起合取形成一個新的性質,上帝事實上具有這個新的性質,所以這個新的性質是積極的,又因為上帝是必然存在的,這就意味著上帝在每一個可能世界中都存在,所以在每一個可能世界中這個新的性質都存在的,這就意味著在每一個可能世界中,這個事實為真的命題都是真的,這樣事實為真等

8、同于必然為真,出現(xiàn)模態(tài)坍塌。,,上帝唯一性問題,主要參考文獻:Oppy的論文“Godel’s ontological agument” (1996)主要思想:通過哥德爾的這個論證的方法可以構造類似的證明,從而構造出很多類似的上帝,這樣一來,我們將得到的很多不同的上帝必然存在的結論 主要技術處理:修改“上帝”的定義——定義1:x是似上帝的,當且僅當,x具有本質的性質,并且僅僅這些本質的性質是積極的,但是x不具有性質P1,P2,……Pn

9、。,,公理5的問題,主要參考文獻:Koons的論文“Sobel on Godel’s ontological proof” (2005)主要思想:通過“無偶然存在”分析“必然存在”的滿足的條件。公理5的錯誤:混淆了積極性質和通過積極的二階條件所選出的性質 。,,哥德爾本體論證明的問題——結論,筆者認為, 哥德爾該證明系統(tǒng)中最重要的問題還是導致“模態(tài)坍塌”的問題,而要對該系統(tǒng)進行完善和修改也應該從這個問題入手。而“上帝的可認知性”問題

10、哥德爾證明系統(tǒng)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甚至是任何本體論證明都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只要著手進行本體論證明可能就已經(jīng)面臨了上帝的可認知性問題,所以要對哥德爾的證明系統(tǒng)做修改從這個問題出發(fā)是不可能的,除非放棄本體論證明。而奧匹所構造的類似的論證系統(tǒng)去證明有無數(shù)個不同的上帝存在,是疏忽對個體本質性理解,筆者認為不可取,所以,對哥德爾的本體論證明系統(tǒng)的完善還是回歸到對“模態(tài)坍塌”問題的關注和解決才是合理的研究方向。,,修改公理2和本質的定義,主要參考文獻

11、:Anderson的論文“Some Emendations of Godel’s Ontological Proof”(1990)公理2‘:如果一個性質是積極的,那么這個性質的否定不是積極的。定義2’:性質是x的本質,當且僅當,對于任意的性質,x必然地(本質地)具有性質,當且僅當,性質嚴格蘊含性質。修改后:這個新的關于“本質”的定義,將我們對上帝的討論限制在了本質的性質的范圍內,一些偶然的性質被我們所排除了。,,限制系統(tǒng)中的性質為

12、內在性質,主要參考文獻:Koons的論文“Sobel on Godel’s Ontological Proof” (2005) 主要思想:通過將論證系統(tǒng)中性質的定義域限制為內在性質,那關于世界的實然命題就不是上帝的內在性質,這樣就可以排除呈現(xiàn)實然命題狀態(tài)的這類性質, 避免模態(tài)坍塌。,,取代公理5,主要參考文獻:主要參考文獻:Koons的論文“Sobel on Godel’s Ontological Proof” (2005)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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