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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美國司法民事沒收訴訟中的無辜所有者抗辯</p><p> 摘 要:美國司法民事沒收訴訟中的無辜所有者抗辯有兩種,一種是事先無辜所有者抗辯,是指在導致財產沒收的犯罪行為發(fā)生時即對該擬被沒收財產享有權益的權利請求人,提出的其對導致沒收的犯罪行為一無所知或者雖然知道但已采取在當時的條件下所能采取的所有合理的措施來終止其財產被用作犯罪的抗辯;一種是事后無辜所有者抗辯,是指在導致財產沒收的犯罪行為發(fā)
2、生之后才對擬被沒收財產享有權益的權利請求人,提出的自己是支付了對價的善意購買人或出賣人,并且其在購買或出賣產品或提供或接受服務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財產是可能會被沒收的財產。 </p><p> 關鍵詞:無辜所有者;美國;民事沒收;善意購買人 </p><p>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249-03 </p&
3、gt;<p> 無辜所有者抗辯是美國《2000年民事沒收改革法》(CAFRA)的一大亮點,在此之前,美國并沒有統(tǒng)一的有關無辜所有者抗辯的規(guī)定,而且在民事沒收發(fā)展之初的很長一段時間,相關判例中也沒有關于無辜所有者權益的保護,因為民事沒收訴訟是直接針對物而非針對物主提出的訴訟,一直以來物主的角色在民事沒收訴訟中就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直到1974年,美國最高法院才在Calero-Toledo v.Pearson Yacht L
4、easing Co.案中認為沒收無辜所有者的財產是違憲的。隨后美國國會才開始在民事沒收法規(guī)中允許權利請求人提出其財產被非法利用時權利請求人并不同意或并不知情的抗辯。但眾多的民事沒收法規(guī)關于無辜所有者抗辯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有的甚至是模棱兩可,直到《2000年民事沒收改革法》對此做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統(tǒng)一的無辜所有者抗辯才真正確立起來。本文就18 U.S.C.§983(d)規(guī)定的無辜所有者抗辯(innocent owner defens
5、e)進行詳細闡述。 </p><p> 一、無辜所有者抗辯的含義及其性質 </p><p> 根據2009年版布萊爾法律詞典有關“辯護”(defense)一詞中“無辜所有者辯護”( innocent-owner defense)條目的解釋,無辜所有者抗辯是指在沒收訴訟中,財產所有人(如不動產或金錢的財產所有人)聲稱其他人在使用該財產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財產所有人并不知曉或未經財產所有人
6、同意,并以此來抗辯對其財產實施沒收的一種辯護。該條目指出無辜所有者抗辯是一種積極辯護或肯定性辯護(an affirmative defense),即如果被告人有關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是真實的,則被告在訴訟中將能夠以此對抗原告或起訴方的訴訟請求并獲得勝訴,即使原告或起訴方訴訟請求中所陳述的事實全部都是真實的。但被告方須就自己提出的肯定性辯護承擔證明責任。如民事案件中提出脅迫的抗辯和刑事案件中正當防衛(wèi)的辯護和精神病辯護即是如此。無辜所有者抗辯即
7、是這樣一種肯定性辯護,即只要權利請求人就擬被沒收的財產提出了無辜所有者的抗辯,并且以優(yōu)勢證據證明了自己的主張,法院就不能判決沒收該財產,即使該財產已被起訴方證明與犯罪有關聯(lián),或者是犯罪收益或者是犯罪工具等,也不得對其進行沒收。而且這種肯定性的辯護只須在政府證明了財產</p><p> 二、無辜所有者抗辯的適用范圍 </p><p> 正如18 U.S.C.§983(d)(1)
8、條款所規(guī)定的那樣無辜所有者的抗辯應當適用于任一民事沒收案件,但由于18 U.S.C.§983(i)條款將有關稅收的民事沒收案件排除在了18 U.S.C.§983的適用范圍之外,因此有關無辜所有者抗辯的規(guī)定則不適用稅收方面的民事沒收案件。此外,18 U.S.C.§983(d)(4)還規(guī)定對于違禁品或其他不得非法擁有的財產,也不適用無辜所有者抗辯,如毒品、非法進口的物品等。 </p><p&
9、gt; 三、無辜所有者的法定含義 </p><p> 根據18 U.S.C.§983(d)條款的規(guī)定,無辜所有者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18 U.S.C.§983(d)(2)條款規(guī)定的在犯罪行為實施時就對擬被沒收財產享有權益的無辜所有者(以下簡稱事先無辜所有者),一種是18 U.S.C.§983(d)(3)條款規(guī)定的在犯罪行為實施后才對擬被沒收財產享有權益的無辜所有者(以下簡稱事后無
10、辜所有者)。前者主要關注權利請求人是否在犯罪行為實施時就享有對擬被沒收財產的所有權;權利請求人是否知道該財產被用來實施犯罪;權利請求人是否采取適當的措施來阻止該財產被用作實施犯罪行為。后者主要關注權利請求人是否是以支付了對價的善意購買人的身份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權利請求人在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時是否知道該財產可能被沒收。 </p><p> ?。ㄒ唬┦孪葻o辜所有者 </p><p> 根據1
11、8 U.S.C.§983(d)(2)(A)條款的規(guī)定,事先無辜所有者是指權利請求人在導致財產沒收的犯罪行為發(fā)生時即對該擬被沒收財產享有權益,并且對導致沒收的犯罪行為一無所知或者雖然知道但已采取在當時的條件下所能采取的所有合理的措施來終止其財產被用作犯罪的所有者。權利請求人在提出事先無辜所有者抗辯時須證明自己同時滿足以下兩個重要條件: </p><p> 1.權利請求人必須是擬被沒收財產的所有人(own
12、er)。判斷權利請求人是否是擬被沒收財產的所有人需要同時參照各州立法和聯(lián)邦立法來確定。法院通常會利用各州立法來判斷權利請求人對擬被沒收財產享有何種權益以及何時獲得的該權益,然后再依據聯(lián)邦立法,即18 U.S.C.§983(d)(6)條款的規(guī)定來判斷該權益是否是聯(lián)邦立法所要保護的所有權權益。根據18 U.S.C.§983(d)(6)(A)條款的規(guī)定,聯(lián)邦立法保護的所有人是指對擬被沒收的特定財產享有所有權權益的人,包括租
13、賃權人、留置權人、抵押權人、登記擔保權人和合法受讓人。但18 U.S.C.§983(d)(6)(B)條款同時指出,以下情形不屬于聯(lián)邦立法的保護范圍:(1)對擬被沒收的動產或不動產僅享有無擔保的權益或僅聲稱對其享有權益的人;(2)委托人不明確,并且對被扣押財產不享有表面合法權益的受托人(bailee,這種受托人是基于保管合同關系產生的);(3)對擬被沒收財產不享有支配或控制權的受托人(nominee,這種受托人的范圍較廣泛,可以
14、是被指定的代理他人事務的人,包括代理人(agent)、信托人(trustee)或被授權人(grante</p><p> 一種情況是權利請求人對導致沒收的犯罪行為一無所知,如果權利請求人對導致沒收的犯罪行為有所知曉,并且還實際參與了該犯罪的實施,則不能提出無辜所有者抗辯。如果權利請求人是法人,則其雇員對導致沒收的犯罪行為是否知曉就視為該法人組織對該犯罪行為是否知曉,如果其雇員知曉有關的犯罪行為,則該法人組織對其
15、財產就不得提出無辜所有者抗辯。 </p><p> 另一種情況是權利請求人雖然對導致沒收的犯罪行為有所知曉,但已采取在當時的條件下所能采取的所有合理的措施來終止其財產被非法使用的。又根據18 U.S.C.§983(d)(2)(B)的規(guī)定,所有合理的措施是指同時滿足以下兩點的措施,即權利請求人必須做到以下兩點才能證明其對自己的財產被非法使用是無辜的:第一,將導致沒收的犯罪行為將要發(fā)生或已經發(fā)生的事實及時
16、告知適當的法律執(zhí)行機關;第二,及時撤銷或及時真誠地試圖撤銷允許犯罪分子使用其財產的許可,或者在咨詢了某法律執(zhí)行機關后采取了合理的行動來阻止或防止其財產被非法使用。由此可看出,如果權利請求人僅僅采取了一些合理措施,如僅僅將導致沒收的犯罪行為告訴了警察,這并不足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他還必須實施了在當時的條件下所能實施的所有合理的措施(all reasonable steps),才能證明其是無辜的。如父母在將成年子女販毒的行為告訴了警察后,還必
17、須進一步采取措施來阻止毒品交易在自己房屋內繼續(xù)進行;房東還應將販毒的租戶驅逐出租賃屋或嘗試驅逐出租賃屋,或者是采取其他的如換鎖等安全措施來阻止犯罪分子繼續(xù)使用其財產進行犯罪活動。但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措施,權利請</p><p> ?。ǘ┦潞鬅o辜所有者 </p><p> 事后無辜所有者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18 U.S.C.§983(d)(3)條款中,是指權利請求人在導致財產沒收的犯
18、罪行為發(fā)生之后才對擬被沒收財產享有權益的所有者,但權利請求人除少數特殊情況外必須是以支付了對價的善意購買人或出賣人的身份獲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并且其在購買或出賣產品或提供或接受服務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財產是可能會被沒收的財產。權利請求人在提出事后無辜所有者抗辯時也應當證明自己同時滿足以下兩個重要條件: </p><p> 1.權利請求人必須是支付了對價的善意購買人或出賣人。在《2000年民事沒收改革
19、法》實施之前,犯罪分子可以通過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孩子、女朋友等其他無辜第三人的方式避免自己的財產被民事沒收,如擬被沒收財產的受贈人如果在民事沒收案件中提出無辜所有者的抗辯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這是因為當時民事沒收案件中的所有者可以是任何無辜所有者,而不像刑事沒收案件中,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僅僅局限于支付了對價的善意購買者。為了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將犯罪收益等可能被民事沒收的財產通過贈送等方式逃避民事沒收,《2000年民事沒收改革法》對此作出
20、了重大的修改,即將事后無辜所有者的身份原則上規(guī)定為支付了對價的善意購買人或出賣人,只有在少數特殊的情況下才允許有例外。 </p><p> 所謂支付了對價的善意購買人或出賣人,即指權利請求人作為善意購買人或出賣人在取得財產權益或轉讓財產權益時支付或獲得了與所取得或轉讓的財產權益價值相當的金錢或其他物品,即購買人不能無償取得他人的財產權益,出賣人也不能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否則他們就都不具備18 U.S.C
21、.§983(d)3)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事后無辜所有者的身份。由此可看出,以下幾種情況的善意取得者被排斥在了事后無辜所有者的范圍之外:無償獲得他人財產權益的受贈人;通過婚姻關系、離婚或合法分居享有擬被沒收財產權益的配偶;從被繼承人處繼承或受遺贈而享有擬被沒收財產權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等。 </p><p> 雖然18 U.S.C.§983(d)3)A)條款將事后無辜所有者的范圍嚴格限制在支付了對
22、價的善意購買人或出賣人的范圍之內,但為了保護繼承人、配偶等雖未支付對價但卻是善意取得其所居住的擬被沒收房屋的所有權權益,18 U.S.C.§983(d)3)B)。同時規(guī)定了少數特殊例外的情況,這些例外情況如下:(1)擬被沒收財產是權利請求人的主要住所;(2)如果沒收了權利請求人的財產,就會剝奪權利請求人及與他共同居住的家屬賴以在社會維持基本生存的住所;(3)擬被沒收的財產不是任何刑事犯罪的犯罪收益,也不是來源于任何刑事犯罪收益
23、的財產;(4)權利請求人是通過結婚、離婚或合法分居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權利請求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或法定受撫養(yǎng)、贍養(yǎng)人,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通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以上情形的權利請求人,雖未支付對價也可以成為§983(d)3)條款規(guī)定的事后無辜所有者,但他們仍然需要滿足取得擬被沒收財產所有權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財產可能會被沒收的條件,而且這種例外也僅僅旨在為權利請求人及與他共同生活的無獨立生活
24、能力的家屬提供賴以在社會維持基本生存所必需的住所。因</p><p> 2.權利請求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財產可能會被沒收。權利請求人在以優(yōu)勢證據證明了自己是支付了對價的善意購買人或出賣人之后,還要證明自己在獲得擬被沒收財產所有權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財產可能會被沒收。權利請求人這種不知也沒有理由應知的心理狀態(tài)應當是擬被沒收財產被交付(transfer)給權利請求人時的心理狀態(tài)。如果權利
25、請求人在獲得擬被沒收財產所有權時知道該財產原所有人曾用其實施犯罪或曾因使用該財產實施犯罪而受到起訴,那么該權利請求人就不具備無辜所有者的身份。由于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只是權利請求人取得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況,這種狀況很難為局外人所知,因此,確定權利請求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應考慮權利請求人在與他人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被轉讓財產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媒體的公告、政府的限制令等信息,一般普通人都能夠知道被轉讓財產可
26、能面臨沒收的,則不能認定權利請求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所受讓的財產可能被沒收。例如,權利請求人從某報紙的報道得知,警察從某房屋內搜到了毒品,那么權利請求人就有充足理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房屋可能面臨沒收。 值得一提的</p><p><b> 參考文獻: </b></p><p> [1] United States v.5 S.351 Tuthill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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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t;p> [5] 18 U.S.C.§ 983(d)(2)(A). </p><p> [6] 18 U.S.C.§ 983(d)(2)(A)(i). </p><p> [7] United States v.Nissan Van案,45 F.3d 438,1994 WL 711941,at *3(9th Cir.Dec.20,1994). </p&
29、gt;<p> [8] 18 U.S.C.§ 983(d)(2)(A)(ii). </p><p> [9] 18 U.S.C.§ 983(d)(2)(B)(i). </p><p> [10] 18 U.S.C.§ 983(d)(3)(A). </p><p> [11] United States v.A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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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raining Field Road案,2004 WL 1305875,at *3(D.Mass.June 14,2004). </p><p> [15] Stefan.D.Cassella.Asset Forfeitur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M].美國紐約:JurisNet,LLC,2007:440. </p><p> [責任編輯 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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