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法律屬性探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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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法律屬性探析</p><p>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其中第一百六十條規(guī)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相互辯論。這被業(yè)內看做是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理論基礎。1999年我國的一些基層檢察院開始嘗試量刑建議改革,并引起了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廣泛關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

2、意見》,量刑建議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一項重要內容,正式在全國各地檢察院推行。 </p><p>  所謂建議,意指提出者就一個問題表達的一種想法或者主張,其本身并不具有一種強制對方接受的強力。但理論界提出并一直處于激烈討論中的多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權”的提法,這就使得探討量刑建議的法律屬性成為必要。當前有不少來自審判機關的反對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的聲音,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性質沒有科學地認識,

3、突出強調了量刑建議作為一種“強制”的“權力”的性質,心有抵觸情緒。因此量刑建議法律屬性的科學界定對于消除誤解,促進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推進量刑建議改革上達成共識有重要作用。 </p><p>  一、量刑建議的概念 </p><p>  近年來,國內刑法理論和實務界對量刑建議已經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對于量刑建議的概念有不同的概括。有學者認為量刑建議權,是指公訴人代表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公訴活動時

4、,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zhí)行方法等,向法院提出的具體要求。還有學者提出量刑建議權是指公訴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應判處的刑罰代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一種權力。筆者認為,以往的概念界定都預設了一個前提,即只有檢察機關才能進行量刑建議。所以直接界定了“量刑建議權”的概念,而不是“量刑建議”的概念,甚至在概念中直接明確了量刑建議的概念是一種權力的法律屬性。實際上,量刑

5、建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量刑建議應當是指公訴機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的具體意見。而狹義的也是最受關注的則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也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量刑建議,是指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的具體意見。[1]具體而言,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適用的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zhí)行方式等方面向審判機關提出具體的建議。狹義的量刑建</p><p

6、>  二、量刑建議的法律屬性 </p><p>  關于量刑建議權的法律屬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p><p>  1.義務說。在我國臺灣地區(qū),有的學者認為,“檢察官的辯論,乃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職責,亦為檢察官職務上所應盡的義務。在日本,也有的人認為,“論告系檢察官基于國法及刑事訴訟法上地位及職責所產生的義務。”在我國,也有的人認為量刑建議是公訴的必要條件,有學者根據控

7、審分離的原則,在論述量刑建議權的合理性時認為,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必須提出量刑建議,否則檢察院的公訴就不是完整的公訴。 </p><p>  2.權利說。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所享有的一項權利。持該種觀點的人認為,控辯雙方在向法庭陳述各自理由的時候勢必會涉及到對量刑的看法,而這種看法本身就是一種量刑建議權利。而且被告人和辯護人也有這種權利。而且,從權力的特征看,權力具有使對方強制服從的特點,對方不服從

8、會給其帶來不利的后果。而量刑建議對審判的結果不具有決定力和強制力,因為不能把量刑建議歸為權力的范疇。[2]從控方量刑建議權的性質來看其并不能產生使審判機關服從的效果,對審判機關的審判結果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而只是參考作用。從參考作用上看控方量刑建議權就只有權利的性質不具有權力的特征。[3] </p><p>  3.權力說。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wèi)東明確指出,從性質上講,量刑建議權屬于公訴權的范疇,是公訴權的一個方面

9、。對認為犯罪的人提起訴訟、要求審判機關對其定罪處刑是公訴機關的職責,如果將公訴機關享有的請求法院正確認定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jié)并對被告人予以定罪的權力稱為定罪建議權的話,那么公訴機關請求法院根據犯罪事實和各種情節(jié)對犯罪的被告人適用合理刑罰的權力便可以稱為量刑建議權。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而且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公訴機關也在不同程度上行使著這一權力。陳衛(wèi)東教授認為,量刑建議權僅僅是一種建議的權力,對審判權并無約束力。因此,不存在檢察機關

10、提出量刑建議會侵犯法院審判權的可能性,也不違反控審分離原則。[4] </p><p>  對于量刑建議的法律屬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考慮: </p><p>  1.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是檢察機關的義務。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相互辯論。該條使用的是 “可以”這樣的授權性用語,而不是“應

11、當”“必須”這樣的義務性用語,因此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提出量刑建議,也可以不提量刑建議。其次,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提出量刑建議也不符合辦案規(guī)律,實踐中也不乏有新型的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對這類案件在沒有實踐經驗總結之前不宜進行量刑建議。 </p><p>  2.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屬于檢察機關享有的一種權力。廣義上的量刑建議是一種權利,即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都可以享有。而狹義的量刑建議即檢察機

12、關的量刑建議則是一種國家權力,這不僅因為檢察機關是享有國家權力的適格主體,而且因為量刑建議本身就屬于公訴權的范疇,是公訴權的一個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要求審判機關對其定罪處刑是公訴機關的職責。根據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在訴諸法院要求對被告人定以與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應之罪的同時已經內含了對其處以何種刑罰的要求。因此,即使不對公訴權進行二元分析,量刑建議還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 </p><p>  至于有

13、學者以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具有權力的強制性特征而否認其作為一項權力,筆者認為量刑建議權和定罪請求權一樣,其肯定的是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有提出建議的職能,任何其他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干擾檢察機關這一權力的行使,但該兩項權力并不具有終局性,確權主體還是審判機關。如果認為量刑建議是一項使對方強制服從的權力,則定罪請求權也是一項使對方強制服從的權力,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即是法院必須認可的對被告人判處的罪名,這顯然是不符合控審雙方角色定位的。實際上,公

14、訴權只是一項啟動法院審判程序的一項權力,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審判機關必須就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通過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做出判決,判處的罪名可能和起訴書上的罪名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可能是無罪判決。但在做出判決的時候,必然會對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和證明事實的證據進行比對衡量。而量刑建議和公訴權一樣,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就是給審判機關一個量刑的參照,并不是說最后的量刑結果要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保持絕對一致。 </p

15、><p>  3.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為一項權力不是法律監(jiān)督權。目前,大多數研究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學者都主張量刑監(jiān)督權具有強化檢察機關監(jiān)督職能的意義,認為量刑建議是一種法律監(jiān)督權,且起到了將“事后監(jiān)督”變成“事前監(jiān)督”的作用。對此,筆者也不能贊同。第一,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jiān)督。這種監(jiān)督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人民檢察院發(fā)現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違

16、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二是發(fā)現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起抗訴。從此條規(guī)定的內容和行使方式來看,量刑建議不屬于法律監(jiān)督權范圍。[5]第二,從上述兩項人民檢察院享有的監(jiān)督權的特征來看,法律監(jiān)督權力的行使能夠引起一定的程序性后果,如提起抗訴可以啟動二審程序,而被監(jiān)督對象則必須接受監(jiān)督。而如前所述,量刑建議是一種請求權,審判機關是確權主體,不必然做出和量刑建議一致的判決,因此不具有監(jiān)督權的特性。 <

17、;/p><p>  第三,從一般觀念來看,不管量刑建議是在起訴書中提出,還是在庭審階段提出,法院的量刑活動還沒有開始,監(jiān)督對象尚不存在,因此談不上事前監(jiān)督。而法律監(jiān)督權必然是對已存在或正在進行中的法律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評價,這就使得監(jiān)督權具有事中性或事后性的特點。對尚未開始的行為只能提前預防或者制約,不能進行監(jiān)督,故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是法律監(jiān)督權。 </p><p>  綜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

18、議在法律屬性上當是隸屬于公訴權的一種權力,但不是法律監(jiān)督權。但當法院的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差距乃至量刑畸輕畸重時,檢察機關可以據此提出抗訴。 </p><p><b>  參考文獻: </b></p><p>  [1]李和仁.量刑建議:摸索中的理論與實踐――量刑建議制度研討會綜述[J].人民檢察, 2001(11),p24-27。 </p>&l

19、t;p>  [2]戴文君.也談“量刑建議”,江蘇省昆山縣人民檢察院網站 http://www.ksjcy.com </p><p>  [3]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課題組.控方量刑建議規(guī)范化芻議[J].新時期檢察工作理論與實踐探討[M].2008,5,P304。 </p><p>  [4]李和仁.量刑建議:摸索中的理論與實踐――量刑建議制度研討會綜述[J].人民檢察,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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