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p> 論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的保護</p><p> 摘 要 重整制度是對陷入困境中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業(yè)進行挽救的積極程序,以“促進債務人復興”為目標,堅持把“維護社會利益”置于首位的價值取向。重整制度與擔保物權制度存在著明顯的價值沖突,如何進行利益平衡是重整制度實務中的難題。重整程序限制了有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使得重整企業(yè)的財產得以保全,為企業(yè)復興創(chuàng)造條件;有擔保債權為企業(yè)重整做出了利益讓步,那么
2、重整制度更應該為其“限制行為”提供更為充分的保護,防止有擔保債權權益遭到肆意的侵犯,保障有擔保債權的公平受償,以維護破產法公平原則的價值理念。因此,重整程序中的有擔保債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護,是重整制度能否具有長久生命力的關鍵。本文擬通過對現(xiàn)有的國內外重整制度對有擔保債權的限制與保護的規(guī)定進行研究,并針對我國重整制度立法的不足,提出對“有擔保債權保護”的完善建議。 </p><p> 關鍵詞 重整程序 有擔保債權
3、 重整制度 </p><p> 作者簡介:吳畏,宜興市人民法院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 </p><p>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10-099-03 </p><p><b> 一、引言 </b></p><p> 優(yōu)勝劣汰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生存法則,但是對
4、于大型企業(yè)而言,被淘汰出市場不僅僅意味著企業(yè)法人資格的消亡、股東以及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更會對行業(yè)經濟和區(qū)域經濟產生消極的影響,引發(fā)失業(yè)加劇、連鎖破產、稅收減少等等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重整制度的出現(xiàn),司法權的強制介入,為大型企業(yè)免于被市場淘汰、走出困境提供了一種可能。自二十世紀初美國鐵路大重整開始,特別是1978年美國破產法第11章以制定法的形式規(guī)定重整制度之后,大量的司法實踐案例證明了重整制度在拯救大型企業(yè)、維護社會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
5、代的制度優(yōu)越性。重整制度在彰顯價值的同時,與擔保物權制度存在著明顯的價值沖突。重整制度中破產保全制度的設計,限制了有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保全債務人的財產,為債務人實現(xiàn)企業(yè)復興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利益沖突明顯的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不僅受到重整程序的約束,更時刻承擔著權益被侵犯的風險。因此,如何對重整程序中的有擔保債權進行保護與限制,實現(xiàn)利益平衡,是重整制度彰顯價值、被尊重與認可的關鍵,是各國重整制度發(fā)展時刻需要探究的問題。 </p&g
6、t;<p> 二、重整制度與擔保物權制度的價值博弈 </p><p> 重整制度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定義,“重整”一詞在各國法律中的稱謂亦有不同。美國稱之為重整(reorganization),日本稱之為“更生”或“再生”,法國稱之為司法重整(redressement judiciaire),英國則稱之為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學者梁宇賢認為,公司重整者,乃公開發(fā)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
7、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yè)或有停業(yè)之虞,而有重建價值,有關系人之申請,法院裁定準予重整,俾調整債權人 、股東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之利益,使陷于困境之公司,得以維持與更新其事業(yè)為目的之制度。 學者李曙光教授認為,重整是指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xié)議,制定重組計劃,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xù)經營其業(yè)務。 綜合上述分析,結合我國《企業(yè)破產法》
8、的規(guī)定,本文引用我國破產法起草組編的《破產法釋義》對重整概念的定義:重整,是指債務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瀕臨破產界限,依法申請或被申請進入破產程序或有可能出現(xiàn)上述情形而有挽救希望,經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及出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出資人申請,法院裁定</p><p> 擔保物權,指債權人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 抵押權、留置權、質權是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的三種擔保
9、物權,此外,優(yōu)先權(日本譯為先取特權)在日本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中也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加以規(guī)定,我國則沒有獨立的優(yōu)先權制度,但一些特別法中使用了優(yōu)先權的概念,如《海商法》上規(guī)定的船舶優(yōu)先權,《民用航空法》規(guī)定的民用航空器優(yōu)先權等。擔保物權具有物權性,亦即,物權性也為擔保物權的本質。 因擔保物權只對被擔保標的物或權利的交換價值、占有權能擁有支配權而非所有權,故擔保物權是一種定限物權。作為定限物權的擔保物權主要具有兩項效力:一是優(yōu)先受效力
10、;通過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權利設定擔保,債權人取得被擔保物或權利的交換價值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起到擔保作用的最基本也是最有力的利器,以抵押權最具代表性。二是留置效力。當債務未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對擔保物有權留置,以促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留置權即以此效力構建。 </p><p> 重整制度則與擔保物權存在著明顯的價值沖突。在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人是債務人企業(yè)最主要的債權人,對企業(yè)設定擔保的生產資料
11、享有擔保權益。對于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企業(yè)而言,為增強企業(yè)現(xiàn)金流,通常會通過最大化的利用企業(yè)資產設定擔保的形式進行債務融資,企業(yè)負債經營。因此,一旦企業(yè)財務陷入困境,擔保債權無法償還,企業(yè)將面臨擔保物被變現(xiàn)、執(zhí)行的風險,企業(yè)也會因此失去生產的能力,陷入困境。因此對于困境中的債務人、尤其是資不抵債的債務人而言,對企業(yè)資產享有最大利益的權利人一般是擔保債權人,債務人要走出困境,實現(xiàn)企業(yè)復興,就必然面臨著如何與擔保債權人協(xié)商的問題??梢哉f,重整制
12、度是建立在對有擔保債權限制的前提和基礎之上的,沒有對擔保債權的限制,就沒有企業(yè)重整復興的可能。擔保物權與重整程序的沖突主要體現(xiàn)在:有擔保債權與債務人利益沖突、有擔保債權與其他有優(yōu)先權債權人利益沖突、有擔保債權人與普通債權人利益沖突、有擔債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 </p><p> 三、重整程序對擔保債權的具體限制 </p><p> ?。ㄒ唬N飪r值評估對有擔保債權的限制 </p&
13、gt;<p> 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并不是依債權人申報而確定的,而是以擔保物的評估價值為限,以擔保物的評估價值來確定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超出擔保物價值的部分債權被歸為普通債權小組行使權利,限制了有擔保債權在重整程序中的權利,或者說真實的反應了有擔保債權的市場價值從而保護了有擔保債權人的利益。因為與破產清算不同,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是通過評估而非清算變現(xiàn)來確定的,擔保物的價值評估直接決定著有擔保債權的數(shù)
14、額大小。 司法實務中,對擔保物價值評估結果不認可是擔保債權人反對重整、利益受到損害的主要原因,各國都有著類似案例的存在。如在美國克萊斯勒重整一案中,美國破產法學界反對者對克萊斯勒重整提出批評主要的立足點就是“企業(yè)的資產缺乏有效的評估,并且沒有經過真正的市場測試標準”。雖然克萊斯勒資產被評估專家提出的評估值是從0到12億美元,而出售的價格是20億美元,債權人獲得更多的清償,但仍然有很多的債權人反對這一評估結果,法院也沒有給予擔保債權
15、人充分的權利救濟時間。 </p><p> 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因擔保物價值評估不公正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案例。如在河北承德帝賢針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中,據(jù)債權人承德市商行關于帝賢公司重整異議書所述,“管理人在召開債權人會議是才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事先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一無所知,看到計劃草案后債權人很不滿,認為債權的清償率過低;資產評估很成問題,十幾億元資產評估成七千多萬元實屬荒唐,僅2700畝土地這一項,以
16、7萬元一畝就達到1.89億元,怎么總資產才七千多萬元。重整計劃草案遭到債權人的強烈反對,最后以法院強制裁定通過?!?</p><p> 由上述兩個案例可知,救濟程序的缺失和評估程序的不完善,是導致?lián)N飪r值評估對有擔保債權人利益構成損害的重要方面;重整制度對債務人資產的評估程序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救濟程序都需要進一步完善,以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確?!皞鶛嗳死孀畲蠡痹瓌t被嚴格執(zhí)行。 </p>&l
17、t;p> ?。ǘ┢飘a保全制度對有擔保債權的限制 </p><p> 破產程序開始后,為了保障債權獲得公平清償,禁止債權人之間競相索債的行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流失,保全債務人財產,各國破產立法均規(guī)定了針對債務人財產的破產保全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的破產法一般稱之為破產保全,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便立即阻止所有債權人、法院針對債務人及其財產的追索、執(zhí)行行為,以便最大程度的保持債務人的完整性,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有
18、序。破產程序開始后,破產保全制度便自動的對所有主體(不論其是否知曉破產程序已經開始)立即產生約束力,而無需借助其他的請求或命令,并且適用于所有的破產程序,重整、和解與破產清算。 </p><p> 我國現(xiàn)行破產法有關破產保全制度的立法規(guī)定則粗糙,散見于破產法的各條文也使我國的破產保全制度缺乏系統(tǒng)性。我國破產保全主要分為程序上和實體上兩大類:程序上是指,中止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或者仲裁、解除有關
19、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將針對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管轄權收歸破產受理法院 ;實體上是指:中止債權人的索債行為、對無益于債務人財產的個別債權清償行為無效 ,付利息的債權停止計算,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暫停行使 ,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債務人股權的轉讓行為受到法院制約 。 </p><p> ?。ㄈ┕芾砣粟H回權對有擔保債權的限制 </p><
20、;p> 在重整程序中,為了債務人繼續(xù)運營或其他某種需要,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提供其他價值相當?shù)膿N?,贖回債權人控制的質物、留置物。若債務人通過清償債務的方式贖回質物、留置物,對債權人而言無疑是極度受歡迎的,債權人能夠通過即時的債務清償,獲得資金使用的時間價值,避免了債務人重整失敗的風險,也無須承擔質物、留置物貶值帶來的債權無法全部清償?shù)娘L險。在實踐中,管理人通常沒有能力通過清償債務的方式贖回質物、留置物,因為對重整中的債務
21、人而言,現(xiàn)金無疑是最為重要、也是最為欠缺的生產資料,是債務人維持正常經營的血液;陷入困境重整中的企業(yè)也沒有充裕的資金贖回質物、留置物,除非重整引入的戰(zhàn)略投資者現(xiàn)金充裕、實力非常雄厚。 </p><p> 對于管理人通過為債權人可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對于有擔保債權人而言其權利無疑是受到限制的。質物、留置物控制權的轉移,則意味著債權人對有擔保債權風險控制的主動權喪失,債權人對替代的擔保物享有的擔保權益受到重
22、整程序的嚴格限制。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3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對于替代物的價值,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雖然提供替代的擔保物的價值與質物、留置物的價值相等,但擔保物的性質發(fā)生了根本性的改變,能否保值尚且不說,債權人還承擔著債務人繼續(xù)使用替代擔保物所帶來的各種風險。 </p>
23、;<p> 質物、留置物通過提供替代擔保物的方式贖回是各國破產立法的通行做法,法國《司法重整與司法清算法》第621-24條第3款規(guī)定,管理人可以為企業(yè)繼續(xù)經營行為的需要,通過提供替代擔保物而贖回質物或留置物;《美國破產法典》第542條a款亦做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 </p><p> ?。ㄋ模┲卣媱潓τ袚鶛嗟南拗?</p><p> 重整程序中,債權的性質種類是不同的,如
24、優(yōu)先擔保債權、次級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稅收債權等等具有優(yōu)先清償順位的債權,亦存在著大量的普通債權。不同性質債權的權利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利益訴求是不同的,倘若不加區(qū)分的平等對待不同種類債權之債權人,則顯然對享有優(yōu)先權債權人不公。因此,為貫徹公平的法律理念,重整計劃草案制定后,不是由債權人會議集體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而是將債權按類別分組進行分組表決投票。 </p><p> 法院強制裁定權保障了重整程序的效率,當利益
25、沖突不可協(xié)調時,法院進行衡平以實現(xiàn)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體現(xiàn)了重整制度的社會本位性質。破產立法賦予了法院干預債務人重整的正當性,雖然也對法院的強制裁定權設置了諸多的限制,但是對于有異議擔保債權人而言,無疑是對其正當權利的一種剝奪。有擔保債權人還承擔著司法權力被濫用的巨大風險。如前文提到的河北承德帝賢針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中,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程序存在著嚴重的瑕疵,在遭到債權人的強烈反對的情況下,最后法院仍然強制裁定通過,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了
26、嚴重的侵犯。 </p><p> 四、 對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保護的完善建議 </p><p>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對重整程序的適用范圍限制性規(guī)定則比較寬泛,任何企業(yè)法人都可以依照重整程序申請重整。但是,重整程序是一個復雜的救濟程序,不僅耗時費力而且成本高昂,如果沒有對準入門檻做出特別限制,在實務中就很可能導致重整程序被濫用的情形發(fā)生;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債權人的利益亦會受到損
27、害。與重整程序相比,和解程序對于拯救困境中的規(guī)模較小的企業(yè)法人更具優(yōu)勢,畢竟“船小好調頭”,企業(yè)解決債務糾紛、實現(xiàn)企業(yè)復興的困難程度遠低于大型企業(yè),選擇和解更有利于節(jié)約成本,實現(xiàn)企業(yè)價值的最大化;有擔保債權人的利益和債務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減少糾紛,也能夠避免法院強制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事情發(fā)生,更好的維護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 破產保全是保障債務人重整成功的關鍵,有擔保債權人的權益為此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對于有擔保債權人解
28、除破產保全的救濟,我國《企業(yè)破產法》主要在第75條原則性的規(guī)定了“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解除“凍結”恢復行使擔保權;對于解除破產保全的救濟規(guī)定,我國破產法仍有待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p><p> 第一,對于重整中非必要的擔保財產,法院應允許擔保債權人恢復行使擔保權。如前文分析,債務人財產是個多元化的集合,而債務人重整則需集中企業(yè)的資源、
29、分清主次,對于債務人主營業(yè)務之外的產業(yè)或是重整中不必須的財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則擔保債權人應當恢復擔保權,以避免權益遭到不必要的損害。 </p><p> 第二,賦予債權人充分的救濟權利。如前文分析,美國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人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正當理由”的制度設計為債權人尋求救濟提供了充分的保護空間。我國《企業(yè)破產法》對此規(guī)定則稍顯簡單,只是原則性的
30、規(guī)定了擔保物“缺乏充分保護”的情形,也沒有就債權人如何向法院尋求救濟做出程序性的安排。因此,對于在市場中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地位的債權而言,在暫停行使擔保限制自身利益之后法律應該為其提供嚴密而充分的保護,以防止其權益遭到不必要的損害。如增加債權人可申請解除“凍結”的事由,加重債務人或管理人的舉證責任等。 </p><p> 第三,債權人退出機制的完善。重整有利于實現(xiàn)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實踐中,并不是每一位債權
31、人都期待享受重整帶來的利益。對于希望退出重整程序、通過破產清算獲得受償?shù)膫鶛嗳硕?,并不會對債務人重整造成任何實質性的損害,法律應當予以尊重并鼓勵。我國《企業(yè)破產法》則缺乏對債權人退出機制的規(guī)定,立法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補充完善。債務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是各國重整制度的通行做法,但是當債務人或管理人不能夠積極有效的履行該職責時,有的國家也規(guī)定了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可以提出重整計劃,如《美國破產法》第1121條(c)款之規(guī)定。 我國《企業(yè)破產
32、法》只規(guī)定了債務人或管理人有權提出重整計劃,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則法院直接裁定終止重整程序。與美國相比,我國《企業(yè)破產法》對提出重整計劃主體的規(guī)定略有不足。因為一般情形下 ,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是債務人利益的主要權益人,也是重整成功的主要受益人。我國《企業(yè)破產法》將債權人排除在制定重整計劃的主體之外,剝奪了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的權利;作為主要權益的“社會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只能夠消極的等待重整計劃的提出,與重整制度維護“社會利益”、“債權人利
33、益”以及“債務人利益”的立法價</p><p> 此外,對于重整計劃的強制裁定權,法院應該遵循慎用、少用的原則。法院對重整計劃的裁定批準,必須嚴格的將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裁定的前提條件,保證債權公平受償。 </p><p><b> 注釋: </b></p><p> 梁宇賢.公司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頁.
34、</p><p> 李曙光.關于新破產法中的重整制度.人民法院報. 2004 年 8 月 27 日,第三版. </p><p>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起草組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釋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頁,第87頁. </p><p>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608頁. </
35、p><p> 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頁. </p><p> 克萊斯勒重整案具體細節(jié)請參加:“通用公司重整模式的破產法分析”一文,李曙光、鄭志斌主編.公司重整法律評論(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41頁. </p><p> 李曙光、鄭志斌主編.公司重整法律評論(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頁. &
36、lt;/p><p> 《企業(yè)破產法》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32條,第46條第2款,第75條,第96條第2款,第109條,第77條. </p><p> 《美國破產法典》第542條a款規(guī)定,有擔保債權人如果在破產程序之內已經取得擔保財產的占有的,當債務人提起破產申請時,如果管理人可能會依照第363條的規(guī)定使用!出售或者出租該擔保財產,則有擔保債權人應當退回該擔保財產,除非該財產對于
37、破產財團沒有任何價值或者益處。 </p><p> 《美國破產法》第1129條(c) 任何利益當事方,包括債務人、破產托管人、債權人委員會、資本股票持有人委員會、債權人、資本股票持有人、或者任何合同破產托管人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提出重整計劃:(1)已經依照本章的規(guī)定任命了破產托管人;(2)本章規(guī)定的救濟令頒發(fā)后的120天之內債務人沒有提交重整計劃;或者(3)在本章規(guī)定的救急令頒發(fā)后的180天之內,債務人沒有提交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論破產重整中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保護.pdf
- 重整程序中保護有擔保債權人的完善建議
- 論重整程序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pdf
- 論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利益保護.pdf
- 論重整制度對有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保護.pdf
- 論重整制度中對有擔保債權人利益的保護.pdf
- 論破產重整中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保護.pdf
- 論破產重整制度中的債權人保護.pdf
- 破產重整程序中的異議債權人保護研究.pdf
- 論破產重整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pdf
- 論企業(yè)破產重整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pdf
- 論公司破產重整制度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pdf
-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pdf
- 企業(yè)“破產重整”期間的電費債權保護研究.pdf
- 論對重整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利益保護.pdf
- 破產重整程序中的債權保障機制研究.pdf
- 公司重整中的債權人保護問題研究.pdf
- 公司重整制度中債權人的保護研究.pdf
- 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pdf
- 破產重整制度中債權人的利益保護.pdf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